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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开展效益审计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
2005-01-22 15:54:16


  效益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关系,对受托者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、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和评价,旨在促进其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。就国家审计而言,是国家审计机关对法律授权管理国家事物的政府及其部门、其他组织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、效率性和效果性审查和评价。在我国,效益审计尚处于探索阶段,有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,笔者认为,当前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,以防范审计风险。

  一、关于法律依据问题。开展效益审计,首要是解决法律依据问题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要求对政府管理的财政性资金、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效益审计监督,防止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。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职权,但在法律规范上,主要是规范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,效益方面的规范比较笼统,《审计法》只原则规定对效益进行审计监督,缺乏具体的行为规范。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的新形势和效益审计实践,迫切需要将效益审计法律制度具体化,健全审计监督机制。今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将《审计法》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,审计署应以此为契机,总结效益审计经验,完善效益审计法律制度,同时依据修改后的《审计法》制定《效益审计准则》。  

  二、关于评价标准问题。效益审计是评价效益,理所当然要有一个公认、科学的评价标准。财务审计已经有一套评价财务收支真实合法的会计准则,效益审计却没有统一的可资评价的标准,审计机关评价经济活动,要么自己设计某种标准,要么借用管理当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,自定标准在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中,往往因为看问题的角度不一而难以得到认同,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由于政出多门,其本身很不完善,甚至标准之间相互矛盾(如投资审计中,不时发现建设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不一致),再加上没有统一规范的效益审计技术与方法,这给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增添了麻烦和困难,潜伏着审计风险。因此,当务之急是制定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效益审计评价标准,明确评价原则,确立评价方法,并在此框架下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逐步建立健全评价体系,从而为效益审计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。

  三、关于审计证据问题。审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,评价被审计单位支出是否节约,投入是否高效,目标是否达到,都必须辅之以翔实、确凿的证据。应该说,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,为提高效益审计证据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。但在审计实践中,相对于财政财务审计,保证效益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有较大的难度,因为合法性审计一般是对照法律查问题,演绎的结论是实然判断,而效益审计是依据法律分析问题,归纳的结论是或然判断;同时,由于目前效益审计没有审计准则和程序可供遵循,没有统一标准以资评价,运用的技术方法也相当灵活,使得证据的搜集和评价多种多样,从而增大审计结果的不确定性,加大审计风险。因此效益审计,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,重点揭露重大的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,搜集分析证据时,尽量扩大样本量,提高样本的代表性,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,提高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说服力,增强总体推断的准确性和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。

  四、关于人员素质问题。效益审计属于全面的高层次的审计,它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但又不局限于此,既要查处问题,又要宏观分析问题;既要审查合法性、合规性,又要评价经济性、效率性、效果性,做到这一点,需要高素质的审计人员。目前审计队伍知识结构比较单一,知识水平还不能适应效益审计的要求。解决这个问题,一是加强培训,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,使他们不仅精通财务、审计业务和计算机技能,而且熟识法律、工程、社会学、经济决策、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,努力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;二是多学科地录用大学生,适当向社会选调效益审计急需的人才,特别是法律、计算机和相关专业人才,逐步优化审计干部队伍;三是建立效益审计专家库,实施政府审计的外聘专家制度,充分利用外部力量,弥补审计队伍的专业知识和专家力量之不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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